男子称被人侵占4600万 案件却被两次退侦并最终撤案

“生意合伙人私下侵占了我们公司4600万,我报警后警方调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该起诉。但检察院却两次退回,说警方主动提出‘案情有重大变化需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的要求。警方书面否认了检方说法,表示‘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交过该意见’。”

近日,山西省汾阳市的耿先生向大风新闻反映说,自己维权8年身心交瘁,案子不知何时才能有结果,帮自己挽回损失。

清算“亏空”——男子与他人合伙运营搅拌站多年,欲退出时发现“4600万元被侵占、挪用”

60岁的耿先生告诉记者,早在2007年,他在汾阳当地筹建了一家混凝土搅拌站,“一开始是我个人投资,到2008年出现资金短缺,经朋友介绍打算引入别人合伙投资。经考察,合伙人王某某于2008年7月加入,我们约定投资比例为4:6,我为4,王某某为6。”

“王某某是我同乡,他进来后,我把董事长位置也给他了,公司包括会计、出纳、采购等位置也都是他带来的人。”耿先生说,公司自2008年到2013年都正常生产,但存在大量欠款现象,到2014年开始亏本,2015年底公司被迫停产。次年,耿先生提出自己想退出的意愿,并表示自公司2008年开始运营,一直未清算账目,他决定清算后退出。

“没想到一清算就发现了大问题。”耿先生说,起初王某某说账丢了,在僵持很久后,双方同意委托一家审计机构对公司账目及运营进行审计,结果发现,在共同运营期间,王某某不仅利用白条等手段,其名下其他产业使用搅拌站混凝土及各种款项,还曾伪造耿先生签名从金融机构贷款,各种款项合计达4600余万元。

“我前后一共投入了700多万元,公司正常生产那几年,他经常说钱要不回来,我也没分过红。”耿先生说,虽然审计报告上说他们公司几年间盈利了一千多万,他应该分红到500多万,但实际上,数年来,别说利润了分红了,他连本钱都还没有拿回来。

遭遇“顶牛”?——案件被两次退侦并最终撤案,检察院、公安局对撤案原因说法矛盾

认为王某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诈骗公司财物等罪名,耿先生于2017年10月到汾阳市公安局报案。直到2018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两天后,王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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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立案告知书

耿先生说,案件于2018年6月29日侦查结束,移送至汾阳市人民检察院,结果被检察院退回补侦两次,并称退侦期间“公安局自认为案情有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然而,公安局随后两次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该局从上到下均未提交或表达过类似“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检方提起公诉。

耿先生介绍,最终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做案件撤回处理,诉讼程序终结,并书面表示,若汾阳市公安局认为构成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最终在2019年3月1日,汾阳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该案。

耿先生提供的案件材料显示,2018年12月份,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具汾检刑同撤〔2018〕12号和汾检刑同撤〔2018〕14号《汾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同名文件,其中12号文表述称:你局2018年7月3日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的王某某挪用资金案,在我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你局认为该案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同意你局将该案撤回自行处理的意见。14号文件表述稍有变动:在我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你局重新报送后,经审查认为证据、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我院提出建议后,你局同意我院的处理意见,经审查,同意该案撤回自行处理。

警方也先后向检察院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表达了完全相反的说法。其中2018年12月25日的情况说明中称:你院于2018年12月14日同意我局将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撤回自行处理,其中所引用依据为“我局认为该案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经我局和办案单位、法制科、分管领导逐一核实,均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交和沟通认为“该案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另外,我局对该案移送起诉包括两次补侦都证据确实充分,我局认为王某某挪用资金罪定性准确,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王某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同年12月28日,汾阳市公安局再出具了一份长达5页内容更为详尽的情况说明,其中表示,该局1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后,于28日再度收到检方的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经局长、分管局长、法制科、办案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不同意你院建议处理意见,建议你院对该案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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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

随后,检方再度出具文书,提出相关疑问,并称与公安局分管领导沟通后,决定做撤案处理,诉讼程序终结。并称“你局认为构成犯罪,可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公安局撤案。

“公安局是无奈情况下撤案的。”耿先生表示,“至于其中原因无从得知。”

耿先生称,案件撤销后,他多方反映,四处寻找新证据。2024年5月,他将涉及200万元账目的新证据递交公安部门,至今无音讯。

相关回应——汾阳检方未做回应,公安称“当时定挪用资金是没有问题的”

那么,当年有关撤案问题的来龙去脉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辗转联系到当年的办案人员,试图解开背后原因。

记者联系到当年曾参与此案的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一名负责人,对方未就此案做正面回应,称需要联系该院官方。

记者联系到汾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一名负责人,他表示,当年他曾参加该案的调查,但之后不久被上级抽调,因此对具体原因不清楚,也不便发表看法,“我只能这么说,当时这个案子定挪用资金是没有问题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该案当地已成立专门对接部门,只要当事人认为有嫌疑,都可以提供证据进行报案,不存在选择性接案的情况。

汾阳市政法委一名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将案件反映到政法委,他们都会直接转到具体的办案部门处理,如果司法机关有违反程序办案的行为,当事人有两种渠道解决,一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法律有明确规定,检察院负有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进行监督的职责;另外就是如果认为当事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违反程序办案的行为,可以到其直属上级机关进行反映申诉。

律师说法——检方当年做法存在程序不合理之处,当事人可提交新证据申请复议

“检方的处理方式存在疑问。”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从程序上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确有权力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且以两次为限。但该事件中,检方称公安局认为案情有重大变化需重新提出处理意见,与公安局所强调的“未提交过该意见,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相矛盾,且检方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案,与公安机关认定不符,其间理由难以自洽,存在程序不合理之处。

赵良善表示,当事人可向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说明新证据情况,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案件,依据新证据重新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耿先生亦可向当地政法委、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新证据,说明案件此前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求上级机关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重新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

赵良善提醒,当事人耿先生与人合伙开公司后,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数年间均未对账目进行监管清查,或为其受损失的原因之一。“合伙开公司时,可通过完善协议与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建立监督机制等措施,来规避其他合伙人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等风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杨德合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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