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亿财务造假被实锤,证监会重罚1.6亿

*ST高鸿造假被重锤,证监会开出1.6亿元天价罚单,9名涉事董监高领罚。此外,强制退市或已成为*ST高鸿难以扭转的结局。

造假细节曝光

8月8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一则罚款高达1.6亿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消息,直指上市公司*ST高鸿,上市公司也发布公告。

根据事先告知书,经监管查明,2015年至2023年*ST高鸿通过参与、组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198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超7620万元。

从事先告知的内容来看,*ST高鸿造假情节严重,虚假贸易是其造假主要手段,第三方配合是造假成行的关键。

其造假手段主要为虚假贸易。实际上,虚假贸易不只发生在上市公司,而是不少企业收入造假的惯用伎俩。相较于提前确认营收等“左右腾挪式造假”,虚假贸易更为隐蔽,监管发现难度大。此类造假往往需要第三方配合。*ST高鸿造假即为如此,由第三方南京庆亚实控人江庆配合。

具体配合手段为:南京庆亚实控人江庆组织开展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该业务供应商和客户均由江庆联系撮合,业务资金、合同、物流单据流转形成闭环,无实际货物流转。上市公司*ST高鸿参与其中,通过该业务形成大量现金流,营造营业收入颇高的假象。

除了参与第三方人江庆组织的虚假贸易,*ST高鸿还通过其子公司高鸿数据和高鸿恒昌组织开展IT系统等产品虚假贸易业务;通过子公司高鸿数据、高鸿鼎恒、高鸿鼎远组织开展服务器、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不过,这两类造假均仅持续两年,规模也较第三方江庆组织的虚假贸易小得多。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贸易带来的直接结果是财务造假与信披违规;如果拿着造假的报表募集资金,则会涉及欺诈发行。一旦被定为欺诈发行,处罚力度则会显著加大。

*ST高鸿即如此。其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中引用了2018年至2020年虚假业务收入和利润的数据。该定增最终成行并募资12.50亿元。受此影响,*ST高鸿的惩处得以加重。

重罚1.6亿 或将面临退市

基于以上查明事实,证监会对*ST高鸿予以重罚。

其中,对*ST高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亿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付景林、时任财务总监丁明锋等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至750万元不等罚款。

证监会还拟决定:对付景林、江庆各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丁明锋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处罚人员除*ST高鸿董监高人员,还包括高鸿股份董事曹秉蛟的配偶江庆。

证监会指出,江庆作为南京庆亚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者,明知涉案笔记本电脑虚假贸易业务对于*ST高鸿而言属于“空转”“走单”贸易业务,将导致*ST高鸿业绩虚高,仍主动联系高鸿科技开展合作,将其纳入该贸易业务链条,应当受到处罚。证监会拟对江庆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情况,*ST高鸿将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基于此,*ST高鸿股票将被叠加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高鸿”。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行政处罚不是*ST高鸿严重财务造假案件追责的终点。证监会表示,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内控形同虚设 “看门人”职责失守

事实上,*ST高鸿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背后,不仅是“关键少数”未能归位尽责,更暴露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失效、“看门人”职责“缺位”等深层次问题。

资料显示,*ST高鸿于1998年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主营业务包括企业信息化、电信增值和IT销售。公司原控股股东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3月因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未获当选,根据相关规定,电信研究院不再是*ST高鸿控股股东。自此,*ST高鸿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截至目前,公司股权结构仍然分散,第一大股东电信研究院持股比例为12.86%。

近年来,*ST高鸿身陷连续亏损、诉讼缠身、债务逾期等危机之中。2019年至2024年,公司扣非净利润一直处于亏损状态,6年间累计亏损超过42亿元。

因涉及21起重大诉讼,*ST高鸿面临超过9亿元索赔。据公司公告,21起诉讼案件均为常州实道指控*ST高鸿及其原下属公司高鸿科技等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诱骗常州长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融通资金。

常州实道称,在上述过程中,*ST高鸿曾向常州公司出具“承诺书”,若高鸿科技未能按时付款,将由*ST高鸿进行清偿。常州实道于2022年通过债权转让协议获得相关债权,并向*ST高鸿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任何还款。

令人意外的是,*ST高鸿辩称,上述“承诺书”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履行公司决议程序并公告。事关巨额赔偿的关键证据,*ST高鸿却称未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充分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形同虚设。

内控失效的同时,*ST高鸿的中介机构也未尽到“看门人”的责任。公司自2015年以来先后接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三家会所的年报审计。

截至被立案调查前,审计机构均未发现*ST高鸿的财务造假问题。在2022年年报之前,公司的年报和内控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此外,在实施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也是集体“失守”。

上述21起重大诉讼接连遭披露后,中审亚太对*ST高鸿的2022年、2023年年报也仅是出具“保留意见”。在针对该诉讼事项的非标意见说明中,该机构只提到“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认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诉讼反映出的业务真实性,及暴露出的财务问题未进一步涉及。

部分内容参考自:21世纪经济报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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