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一起苗木死亡引发的纠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终受害方获赔金额由180万元提高至1100万元。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生态环境检察典型案例,披露案件详情。
2000年3月,陈某鹏在5块苗圃(106亩)种植侧柏、樟子松等树苗。2008年以来,5块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陈某鹏认为苗木死亡系某公司开采煤矿导致地下水下降、多管井无法抽水所致。2013年6月,陈某鹏将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苗木旱死的经济损失1254.26万元;苗木长势不良、接近死亡的经济损失641.01万元,两项合计1895.27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陈某鹏的申请委托鉴定,但因鉴定意见未明确5块苗圃的苗木因干旱致死是否与某公司的生产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陈某鹏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鹏未提供证据证明地下水位下降已经达到了当地生态破坏的程度,该案件不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涉案5块苗圃的死亡与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公司应承担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权责任,因此撤销一审判决,酌定某公司承担180万元,驳回陈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鹏的再审申请。
陈某鹏不服生效判决,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监督意见提出,苗木死亡是一个持续的、渐进的过程,生效判决仅认定陈某鹏现有苗木损失,缺乏依据,还应当包括应有损失。2003年起某公司开采煤矿,侵权行为长达五年,导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务局发布的《地下水通报》记载,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采矿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几乎造成农灌井枯竭。陈某鹏承包种植的5块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损害,本案应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损失应包含现有苗木损失和应有苗木损失。生效判决仅以陈某鹏承包的5块苗圃现有苗木损失认定陈某鹏全部经济损失,依据不足。
根据环境侵权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污染者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应由某公司对存在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相应减责事由。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判决:某公司向陈某鹏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万元。
编辑 白爽
校对 张彦君